發佈日期:2024/09/30 
蕭又安
隨著社會生活形態不婚不嫁不生,日常生活影響不大,但是,月有陰晴圓缺,人有旦夕禍福,當生命結束時,發生了繼承關係,可能就相對複雜了。
 
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,個案為3兄妹,分別為長男及2個妹妹,父母親都已經往生,長男未婚當然也沒有小孩,2個妹妹已婚並生有小孩。日前接獲通報指出,該長男因為意外事故往生,由於該長男在台北市區有一棟公寓及少許的存款,所以2位妹妹就成了當然繼承人,可以繼承哥哥名下的房屋及現金。透過介紹,姐妹委託我們辦理繼承事宜,將房地產及現金由2位妹妹均分繼承。
 
在製作繼承系統表的當下,我們發現客戶口中往生的長男,在戶籍謄本登記是四男,委託我們辦理的姐妹長女及次女變成了四女和五女,他們的出生別都各退了三階,什麼原因?是否前三男三女都因為夭折,而造成出生別次序向後遞延?還是戶政事務所登記錯誤?仔細觀察,原來魔鬼藏在細節裡。
 
個案的爸爸有二次婚姻,第一次的婚姻育有三男三女,後段的婚姻育有一男二女,所以總排行出生別是四男四女及五女,也就是往生者在家是長男,總排行是四男,委託我們辦理的長女、次女兩姐妹,總排行是四女、五女,因為我的委託人和父親前次婚姻的家庭完全沒有往來,所以造成出生別的認知錯誤。
 
但是,這個美麗的錯誤,也造成這個繼承案件嘎然停止,無法辦理了!什麼原因?依據民法1138條規定:配偶是當然繼承人,第一順位是直系卑親屬,第二順位是父母,第三順位是兄弟姐妹,第四順位是祖父母。該案中無配偶、第一順位不存在、第二順位已經往生,所以,繼承權就在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的身上。偏偏兄弟姐妹由二位瞬間變成了八位該怎麼辦?究竟這六位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無繼承權?成了這個案件能否繼續辦理的重大關鍵。
 
經查,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點:親生子女與養子女,養子女與養子女係民法第1138條第3款所定之兄弟姐妹,相互間有繼權。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,亦為民法第1138條第3款所稱兄弟姊妹同一順序之繼承人。
 
屆時,風雲變色!全家就是你家還有別人家!原本各1/2的繼承權瞬間變成1/8,更麻煩的是從小沒有互動的兄弟姐妹如何相處?如何去找“別人”來分配“自己人”的遺產?到此為止,已經頭皮發麻。
 
不婚不嫁不生造成類似複雜的繼承案件越來越多,為此,建議您如果有類似的困擾,事前規劃遺產很重要,生前贈與、信託或是遺囑都是可行的辦法,生前的規劃,可以讓很多身後事不再複雜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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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MyGoNew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