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造人非實際出資者、應申報贈與契稅

發佈日期:2024/11/05  方暮晨
有感於近年來年輕人買房大不易,爸爸老楊打算出資蓋一棟新房子並登記小楊兩兄弟為起造人,當作送給兒子們的起家厝,卻聽說這樣稅務局會對小楊兩兄弟課徵贈與契稅,真的嗎?
 
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,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
 
類似上述案例,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子女登記起造人,即為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,縱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,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,由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,以免被加徵怠報金或處以罰緩。
 
稅務局提醒,起造人如果主張新建房屋為自有資金興建,並無上述應課徵契稅情形時,應保留載明建築基地或建造號碼之工程合約書、發票及支付相關工程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稅務局查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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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MyGoNew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