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佈日期:2024/11/05 
方暮晨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、土地,其取得日的認定,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、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,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房地,該出售土地的取得日,為個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;其出售的房屋,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,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間,均以該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。
 
該局舉例說明,甲君於2012年6月購買A地,2018年8月與建商合建,於2021年11月完工核發使用執照,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,嗣於2022年1月將分配取得的B房屋連同A地一起出售,因A地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,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,而B房屋是2021年11月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分配取得,甲君出售B房屋,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,其持有期間自甲君購買A地的取得日2012年6月起算,至甲君出售B房屋,於2022年1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為止,計9年7個月,惟甲君誤認該房屋亦屬於舊制,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,經該局查獲,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。
 
該局呼籲,民眾若有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,應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房屋、土地的取得日、持有期間及適用新舊制等重要事項,並依法辦理申報納稅,以免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。
#財政部
#國稅局
資料來源:MyGoNew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