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佈日期:2024/09/30 
方暮晨
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,倘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者,以管理者為納稅義務人;若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,將以公同共有人全體歸戶一張繳款書,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,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,其餘公同共有人則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,全體公同共有人對該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負連帶繳納責任;財稅局提醒,如果超過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者,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移送執行對象。
 
財稅局說明,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繳納屬於自己應負擔部分(潛在應有部分)的地價稅,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,經核准後,原有繳款書會拆分為申請分單及未申請分單繳納的繳款書。
 
實務上常發生部分公同共有人雖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,未申請分單繳納的地價稅仍有欠稅,已分單繳納的公同共有人不因此而免除其連帶責任,但稽徵機關為顧及已分單繳納稅款公同共有人權益及感受,於辦理是類案件欠稅移送執行時,將會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執行未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,倘其無財產可供執行,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。
 
舉例說明,A先生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繼承人公同共有,繼承人為甲、乙、丙、丁,該土地之地價稅如果丁申請分單繳納,其他繼承人甲、乙、丙未繳納,丁雖仍與甲、乙、丙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,但是在移送強制執行時,為維護已繳稅繼承人丁的權益,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就未繳稅的繼承人甲、乙、丙的財產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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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MyGoNews